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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81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韩某与田某、杜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田某,杜某甲,杜某乙,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81民初707号原告韩某,性别:××,××族。被告田某,性别:××,××族。被告杜某甲,性别:××,××族。被告杜某乙,性别:××,××族。被告王某,性别:××。原告韩某与被告田某、杜某甲、杜某乙、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审判员  张征全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郝小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