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2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会林与张劭千、王根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林,张劭千,王根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2执30号申请执行人李会林,男,汉族,1959年12月24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张劭千,男,汉族,1992年7月13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王根喜,男,汉族,1965年9月11日出生,农民。李会林依据已生效的(2015)淇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劭千、王根喜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会林向本院书面做出撤回执行申请,要求终结此案,经审查查明李会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淇县人民法院(2015)淇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文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