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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民初3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天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文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辽0122民初3439号原告沈阳市天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南环路****号。法定代表人郭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曲直,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单位职工。被告丁文军,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区。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阳市天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文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天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白新颖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王一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