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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4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马余霞、陈雄飞、陈丽娜与武山县农电服务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余霞,陈雄飞,陈丽娜,武山县农电服务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4民初690号原告马余霞。原告陈雄飞。原告陈丽娜。被告武山县农电服务公司,住所地:武山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马延勇,农电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余霞、陈雄飞、陈丽娜与被告武山县农电服务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余霞、陈雄飞、陈丽娜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余霞、陈雄飞、陈丽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余霞、陈雄飞、陈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0元(缓交),减半收取1085元,由原告马余霞、陈雄飞、陈丽娜承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杨江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引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