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漳州丰笙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晋江市南星印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州丰笙新材料有限公司,晋江市南星印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157号申请人漳州丰笙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何日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全美,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晋江市南星印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龙湖镇。法定代表人施维科,总经理。申请人漳州丰笙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江市南星印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6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602执1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卞国平审 判 员 沈志兴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念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