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11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江克与王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克,王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540号原告:江克。委托代理人:张珺,安庆市宜秀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坤。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克诉被告王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坤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克撤回对被告王坤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克负担。审判员 卢文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文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