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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江克与王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克,王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540号原告:江克。委托代理人:张珺,安庆市宜秀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坤。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克诉被告王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坤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克撤回对被告王坤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克负担。审判员  卢文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文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