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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民初3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路运业有限公司与德阳立达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路运业有限公司,德阳立达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3111号原告: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路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岷江西路76号。组织机构代码20512207-9。法定代表人:周彬,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陆天国,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刘宇翔,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德阳立达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南路二段32号。法定代表人:吕仕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路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立达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德阳立达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林荫街5号1幢2单元8楼4号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12275**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武国用(2007)第15175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德阳立达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林荫街5号1幢2单元8楼4号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12275**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武国用(2007)第15175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周章琳人民陪审员  蒋 琪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