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明与被告邸春虹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邸春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原 告 赵 明 与 被 告 邸 春 虹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983号原告赵明,男。被告邸春虹,女。原告赵明与被告邸春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明起诉要求与被告邸春虹离婚。本院认为,原告赵明起诉要求与被告邸春虹离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中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丽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