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婺商初字第3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金华市婺城区金桑园钢筋拉丝厂与倪吉宝、黄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婺城区金桑园钢筋拉丝厂,倪吉宝,黄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3934号原告:金华市婺城区金桑园钢筋拉丝厂,经营场所金华市婺城区苏孟乡西埠头金桑园村。经营者:黄冬更。委托代理人:滕红斐,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吉宝。被告:黄娟,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金桑园钢筋拉丝厂与被告倪吉宝、黄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华市婺城区金桑园钢筋拉丝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7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松玲人民陪审员  王吉中人民陪审员  施筱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阮 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