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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8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陈亚雄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雄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8刑初261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亚雄,曾用名陈钟经,男,1978年9月出生。因本案于2015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6]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亚雄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XX宁,被告人陈亚雄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陈亚雄在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昌萝村韩万某的家里吃饭,期间陈亚雄大约喝了两瓶青岛牌啤酒。酒后陈亚雄驾驶一辆琼AHXX**号牌二轮摩托车载着韩万某的儿子韩明某前往海口市灵山镇上喝茶。16时35分许,陈亚雄驾驶琼AHXX**号牌二轮摩托车送韩明某回家,在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新大洲大道与新市区交叉路口时,与黄某某驾驶的琼AXXX**号牌尼桑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陈亚雄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后被到场的公安民警查获,民警将陈亚雄送至医院并进行抽血检验,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陈亚雄血液进行检验,证实其血样中含有乙醇,浓度为85ml/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陈亚雄与黄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亚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到案经过,证人黄某某、冯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亚雄的供述,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相片,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及照片,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检验分析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亚雄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亚雄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亚雄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丽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微微速录员  陈晓东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