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司惩复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汨罗市汨新加油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6)湘06司惩复6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建设路34号。法定代表人黄纪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汨罗市汨新加油站,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新市镇。投资人周德,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建设东路金色地标。申请复议人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工程公司”)因不服汨罗市人民法院(2015)汨执字第286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第二工程公司认为,一、执行法院执行通知书中执行金额不明;二、复议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减免利息,执行法院未明确答复;三、复议人无多处在建工程。请求撤销汨罗市人民法院(2015)汨执字第286号罚款决定书,并停止处罚。经审查,2009年,汨罗市汨新加油站与第二工程公司因供油产生纠纷。汨新加油站于2009年9月3日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工程公司,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7日作出(2010)汨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第二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汨新加油站欠款201556.91元。2011年10月第二工程公司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起诉汨新加油站,要求汨新加油站返还多付的货款。该案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及再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作出(2015)穗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受理第二工程公司诉汨新加油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撤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汨罗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汨罗市汨新加油站与被执行人第二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第二工程公司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执行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5)汨执字第286号罚款决定书,以被执行人有多处在建工程拒不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为由,对被执行人罚款300000元。另查明,执行法院无相关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多处在建工程。本院认为,复议人的三点复议理由,前两点与执行法院作出罚款决定的理由无关。关于第三点复议人否认其有多处在建工程,因执行法院无相关证据证明,复议人的这一理由本院予以认可。但根据本院已查明的事实,本案中被执行人明显存在恶意诉讼,拖延时间,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且未按执行法院报告财产令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本案欠款本金是201556.91元,执行法院罚款300000元金额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5)汨执字第286号罚款决定;二、对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罚款100000元,限在收到本决定书次日起三日内交纳。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