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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章晓军与如皋市江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晓军,如皋市江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43号申请执行人章晓军。被执行人如皋市江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江林申请执行人章晓军与被执行人如皋市江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皋劳人仲案字(2015)第302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章晓军据以申请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故对其执行申请应予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章晓军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审 判 员  石磊山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