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易X诉被告黄德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X,黄德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1225号原告易X,男,汉族。被告黄德X,女,汉族。原告易X诉被告黄德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德X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原告称,双方系旧同事关系;二、借款的用途:原告称,被告借钱是用于资金周转;三、被告借款的数额:65000元(人民币,下同),分两笔方式出借,第一笔20000元款项于2015年7月13日以现金出借,第二笔45000元款项于2015年8月26日以转账方式出借;四、双方是否签订借款合同:否,原告将上述款项出借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相应的借据确认收到上述款项;五、双方是否约定还款期限:没有书面约定,原告主张口头约定是三个月;六、双方是否约定还款利息:第一笔20000元款项约定每月分红20%(被告仅主张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月利率2%);第二笔45000元的款项未约定利息;七、是否存在保证人或担保物:否;八、被告有无还款:原告主张被告没有偿还过任何本金及利息;九、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德X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0元及利息(分别以20000元及4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分别自2015年7月13日及起诉之日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及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黄德X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判决结果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黄德X向原告易X借款65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黄德X未出庭抗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该笔借款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德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易X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7月13日开始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黄德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易X偿还借款人民币450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4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2月11日开始计算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1726元,公告费500元,合计22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德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纪愉乐人民陪审员 孙培道人民陪审员 张世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桂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