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4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罪犯时维东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时维东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4581号罪犯时维东,男,汉族,初中文化,1981年2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单县,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0日作出(2008)开刑初字第00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时维东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至2018年12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时维东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时维东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5日作出(2008)通中刑一终字第00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9月30日、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0)、(2012)宁刑执字第7865号、第766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时维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时维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时维东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三次监狱表扬。该犯已履行全部财产刑,并已退出原判追缴的违法所得。在本次减刑间隔期内,其因违纪受到记过处分、警告处分各一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缴款书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时维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在本次减刑间隔期内违纪受到记过和警告处分,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时维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