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11执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周潮坤与林长永,翁少伦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潮坤,林长永,翁少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1执94-1号申请执行人周潮坤,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林长永,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翁少伦,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潮坤与被执行人林长永、翁少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粤0511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710元。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11执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敏审判员 肖少宏审判员 林 啸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