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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1执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周潮坤与林长永,翁少伦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潮坤,林长永,翁少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1执94-1号申请执行人周潮坤,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林长永,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翁少伦,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潮坤与被执行人林长永、翁少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粤0511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710元。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11执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敏审判员  肖少宏审判员  林 啸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