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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贾正功诉被告贾晓娜等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正功,潘红良,贾晓娜,XX霞,山西丰通建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1618号原告:贾正功,男。委托代理人:铁根锁,运城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红良,男。委托代理人:李娟,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晓娜,女。委托代理人:荆梦捷,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霞,女。被告:山西丰通建材化工有限公司。原告贾正功诉称:2013年3月6日,被告潘红良以房屋抵押向原告借款40万元。2014年4月24日,由被告XX霞、山西丰通建材化工有限公司担保,原、被告达成还款协议。嗣后,被告无力还款,遂将抵押房屋以50万元价款出售他人,并承诺该50万元全部用来归还原告,但仅将卖房款45万元归还原告,余款5万元被告收取后未交付原告。为此起诉要求被告潘红良、贾晓娜归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被告XX霞、山西丰通建材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2013年3月6日,原告与被告潘红良、贾晓娜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明确约定: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运城市仲裁委仲裁。故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正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靳 文 革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0-代理审判员 范 军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