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长春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跃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跃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1474号原告:长春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8788号明珠广场B座4层。法定代表人:史俊平,总经理。被告:张跃娟,住江苏省响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跃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跃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53元,减半收取625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爽代理审判员 曲 刚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