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河南梦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与安阳市宝盛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陕西兆祥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梦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安阳市宝盛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陕西兆祥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711号原告河南梦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杰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洁,河南风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斌,河南风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宝盛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兆祥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周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阿欣,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乐,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梦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市宝盛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兆祥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梦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梦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梦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河南梦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晓征审 判 员 张永杰代理审判员 周建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世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