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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易中辉与被告谭立新、遂宁市众满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中辉,谭立新,遂宁市众满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民初347号原告易中辉,男,生于1978年12月18日。委托代理人张绍波,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立新,男,生于1966年9月14日。被告遂宁市众满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立新,男,生于1966年9月14日。原告易中辉诉被告谭立新、遂宁市众满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易中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易中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30元,由原告易中辉负担。审判员 王 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芷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