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1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东营广兴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与西安威尔罗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广兴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西安威尔罗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443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广兴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威尔罗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东营广兴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威尔罗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垦利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1民初46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西安威尔罗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陕西延安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2677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褚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守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