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恢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陕西北元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与武班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北元集团水泥有限公司,武班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40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北元集团水泥有限公司,地址:神木县锦界工业园区。被执行人武班存,男,1972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458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陕西北元集团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武班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班存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4364.94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30元及申请执行费102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武班存所欠申请人水泥款74364.94元,于2015年12月2日当庭支付申请人1万元,剩余64364.94元于2016年1月15日前偿还完毕;二、案件受理费830元、申请执行费51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45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李继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凤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