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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3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彭大英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379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彭大英,曾用名彭大兴,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2014年9月29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汕头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36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大英犯故意伤害罪。辩护意见被告人彭大英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提出从轻辩护意见。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彭大英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具有认罪及谅解从轻情节。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 决被告人彭大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2016年3月5日起至 2016年8月4日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恩 建 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芷(兼)书 记 员 王 子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