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7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郑某、纪某等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纪某,程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7刑初9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2004年7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海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11月23日被海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阳市看守所。被告人纪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海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阳市看守所。被告人程某,工人。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海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纪某、程某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静、董艳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纪某、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中下旬,被告人郑某、纪某、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预谋共同抢劫,事先准备帽子、手套、胶带、剪刀、匕首、毛线等作案工具后并在海阳市区内寻找作案目标。2015年10月21日晚九点,被告人郑某、纪某、程某再次寻找作案目标至海阳市方圆街道办事处西哲阳小区居民楼下时,看到独自驾驶车号为鲁F×××××号东风标致轿车回家的被害人王某霞,遂采用殴打、持匕首胁迫等方式将王某霞及其车辆劫持。期间,被告人郑某、纪某、程某又抢走王某霞手提包一个、小米手机一部、及王某霞银行卡内2800元人民币。次日晨七时许,被告人郑某、纪某、程某将被害人王某霞抛至海阳市李家庄附近荒地处后驾车逃离。经鉴定,被抢的鲁F×××××号东风标致轿车价值人民币72455元,小米手机价值人民币640元。被告人纪某、程某、郑某分别于2015年11月20日、23日被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纪某、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无异议,均自愿认罪。三被告人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中下旬,被告人郑某、纪某、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预谋共同抢劫,事先准备帽子、手套、胶带、剪刀、匕首、毛线等作案工具后并在海阳市区内寻找作案目标。2015年10月21日晚九点,被告人郑某、纪某、程某再次寻找作案目标至海阳市方圆街道办事处西哲阳小区居民楼下时,看到独自驾驶车号为鲁F×××××号东风标致轿车回家的被害人王某霞,遂采用殴打、持匕首胁迫等方式将王某霞及其车辆劫持。期间,被告人郑某、纪某、程某又抢走王某霞手提包一个、小米手机一部、及王某霞银行卡内2800元人民币。次日晨七时许,被告人郑某、纪某、程某将被害人王某霞带回海阳抛至海阳市李家庄附近荒地处后驾车逃离。经鉴定,被抢的鲁F×××××号东风标致轿车价值人民币72455元,小米手机价值人民币640元。后车辆被公安机关查找追回。被告人纪某、程某、郑某分别于2015年11月20日、23日被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物证迷彩色、双肩包一个。印有“烟台交运海阳分公司”字样、蓝色帽檐、蓝白相间帽顶的太阳帽一顶。黑色休闲西服上衣外套一件。2.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一宗。证明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合法。(2)户籍证明被告人程某出生于1987年9月24日、郑某出生于1988年7月6日、纪某出生于1985年10月24日,证实各被告人案发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前科材料及前科查询①海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4)海刑初字第72号被告人郑某(犯罪时未成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千元。②海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前科查询记录证明纪某、程某无前科。归案经过证实网上逃犯郑某于2015年11月23日在海阳火车站被抓获归案,纪某、程某于2015年11月20日被海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5)办案说明证明经查询被抢车辆的GPS定位系统于2015年10月23日到莱阳查找到被抢车辆,经蹲点守侯,民警未发现被告人踪迹,遂对车辆勘查进行生物检材提取。海阳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扣押郑某持有的白色小米手机一部,迷彩色、双肩包一个,印有“烟台交运海阳分公司”字样、蓝色帽檐、蓝白相间帽顶的太阳帽一顶,黑色休闲西服上衣外套一件。(7)海阳市公安局出具的被抢中国银行卡(户名王某霞,账号尾号2319)历史交易明细清单证明该账户于2015年10月21日22时42分在00349网点取2800元现金,印证被告人的供述。(8)机动车销售发票、车辆登记、机动车行驶证、发还清单证明被抢车辆登记信息及发还情况。机动车销售发票记载购货人为王学军,经询问系被害人王某霞的父亲。3.现场勘验公安民警对查获车辆现场的勘查情况。4.鉴定意见证实对在被抢车辆上提取的“矿泉水瓶②”检出一男性基因分型,支持该检材为纪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证实对被抢东风标致308轿车及小米手机一部总价值以基准日2015年10月21日价值进行依法鉴定,经鉴定:308轿车价值为72455元;小米手机价值为640元。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1)检查笔录海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人员于2015年11月23日在徐家店火车站抓获犯罪嫌疑人郑某后,随即依法对其随身携带物品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在郑某上衣兜里发现一部白色小米手机,郑称该手机就是2015年10月21日晚所抢劫的。郑还随身携带了一个迷彩双肩包,并在包内发现太阳帽一个、上衣外套一件,郑称上述物品就是当日抢劫所准备并使用的作案工具。依法扣押上述物品并制作扣押清单。(2)辨认笔录2015年11月24日,被害人王某霞在见证人迟皓的见证下向刘伟仙、王鹏辨认出A组5号就是抢劫时殴打王某霞并驾车逃跑的嫌疑人,B组照片中8号为抢劫时持匕首恐吓王某霞的嫌疑人。经比对,A组5号即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B组8号即本案犯罪嫌疑人程某。6、证人于海峰的证言2015年10月21日晚上九点,该证人的妻子王某霞下班后被三人劫持,其妻子银行卡及开的标致308车被抢。7、被害人的陈述2015年10月21日晚上9点,被害人王某霞下班独自回家时被三名男子劫持,银行卡、手机及车被抢劫的具体经过8、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郑某的供述与辩解其和纪某、程某就是因为手里没有钱,嫌干活挣钱慢,而且程某当时借的高利贷,他们三个就商量出去弄点钱。最后三个人决定抢个单身的开车的,把司机的钱抢之后再把车卖钱。被告人郑某对三人抢劫被害人王某霞的事实供认不讳。(2)被告人纪某的供述与辩解程某想找单身的人去抢钱,于是他们三个人就商量,抢步行单身的人,不如抢单身开车的人,开车的人肯定比步行走的人要有钱,而且还可以把抢来的车卖掉换钱,当时程某怕车抢了卖不出去,郑某还当他们的面说给他莱阳的朋友打电话,说抢来的车也能卖。被告人纪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被告人程某的供述与辩解他们三个见面后就开始策划抢劫的事,其先提出晚上抢个单身的妇女,抢个金项链、金首饰的,这样抢的金首饰还好卖,纪某和郑某俩人都说抢金首饰不如抢辆车,车比金首饰值钱多了,其听他俩这么说,其也就同意抢车的计划,随后他们就开始实施抢劫。被告人程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纪某、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实施抢劫准备作案工具,对被害人王某霞使用暴力、胁迫被害人,使被害人不敢反抗,并劫得被害人车辆、手机及现金等,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抢劫罪罪名均成立,应依法判处。郑某曾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虽不构成累犯,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2027年11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纪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26年11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四、涉案赃款2800元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建平人民陪审员  姜 涛人民陪审员  包春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爱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