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马文江与天津市天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江,天津市天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00012号原告:马文江,无职业。委托代理人任英欣,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燕翔,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天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路天华里12-1-102号。法定代表人王泱民。原告马文江与被告天津市天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原告马文江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骞人民陪审员 张玉凤人民陪审员 姜淑珍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广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