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1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张某龙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某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885号罪犯张某龙,男,199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东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4)东二法刑初字第10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张某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龙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6次;获得2015年5月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某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该犯财产刑没有履行完毕,结合其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本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六个月的建议调整为五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某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阿桑审判员 梁建扬审判员 怀晓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国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