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长春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石碑岭通风机械厂与九台市鑫佳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石碑岭通风机械厂,九台市鑫佳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72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石碑岭通风机械厂,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梁淑范被执行人九台市鑫佳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台区。法定代表人:殷和林申请执行人长春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石碑岭通风机械厂与被执行人九台市鑫佳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九民初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九台市鑫佳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已依法给付案款13343元,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九民初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