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执恢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李明与王金元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王金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恢112号申请执行人李明,男,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王金元,男,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李明与王金元借款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九执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明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九执字第696号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