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3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罗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郑礼峰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罗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郑礼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123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罗源县。负责人陈家华,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晓龙,罗源县城建监察大队干部。委托代理人范心锦,罗源县城建监察大队干部。被执行人郑礼峰,男,汉族,1979年11月29日出生,罗源县人,住福州市晋安区,系罗源县城关好彩十字绣商店经营者。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6年6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礼峰城建行政非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经审理查明:被执行人郑礼峰于2015年6月3日在罗源县凤山镇马祖新村38#楼01室店门前责任区范围内存在占道摆放灯箱广告的行为,违反了《福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福建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十条、《福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了罗住建市容罚决字(2015)第07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责令改正并处以人民币300元罚款。同日,申请执行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被执行人郑礼峰。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补正告知书》,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起诉期限自告知之日起顺延三个月,并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后于2016年4月1日对被执行人郑礼峰依法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为此,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罚款30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300元,共计600元。本院认为,罗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罗住建市容决字(2015)第07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依据等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郑礼峰在法定期间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为此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罗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罗住建市容决字(2015)第07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郑礼峰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罗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人民币600元。三、被执行人郑礼峰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婉代理审判员 汪 孟代理审判员 邱瑞镧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梦湉附: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