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民初4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范立伟与孙建、徐群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立伟,孙建,徐群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4218号原告:范立伟,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住湖州市吴兴区凤凰街道滨河南区**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73********。被告:孙建,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住长兴县雉城街道杨南新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71********。被告:徐群星,女,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住长兴县雉城街道杨南新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72********。原告范立伟诉被告孙建、徐群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柯晓蕾独任审判。2016年6月30日,原告以已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建、徐群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立伟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建、徐群星的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立伟撤回对被告孙建、徐群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99元(已减半),由原告范立伟承担。审判员 柯晓蕾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雪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