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4
案件名称
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永信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罗景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省永信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罗景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284号申请执行人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省永信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瑾,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罗景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滨商初字第059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苏省永信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罗景亭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查封了网签在被执行人罗景亭名下位于江苏省永信钢材市场的4幢123至132商铺。现上海市奉贤公安分局因犯罪嫌疑人王勤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滨海县房地产管理所发函要求中止江苏省永信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产的交易,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短期内无法结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滨商初字第059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代理审判员 张志东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嘉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