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执异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异25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城市合作银行西村支行,广州市荔湾区物资公司,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异2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城市合作银行西村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负责人周黛英。被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物资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振汉。第三人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黄子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乔辛,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蒋志军,该公司职员。第三人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已受让本院(1999)荔法经执字第509号案件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权由,要求变更其为该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第三人以需补充证据材料再另行申请为由,申请撤回上述变更申请。本院认为,第三人的请求符合相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第三人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洁梅人民陪审员 谢慧贞人民陪审员 卢嘉乐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欧卓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