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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陈琳、李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琳,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392号申请执行人:陈琳,男,1971年4月生,汉族,职工,住霍山县。被执行人:李亮,男,1985年7月生,汉族,农民,住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琳与被执行人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承华审 判 员  程 运代理审判员  蒋光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宇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