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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9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钟思怀、钟龙峰等与李家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思怀,钟龙峰,李家贵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9741号原告:钟思怀,男,汉族,住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4838。原告:钟龙峰,男,汉族,住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8374。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婷娇、吴柏昌,均系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家贵,男,汉族,住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西桠村大同,公民身份号码×××2351。原告钟思怀、钟龙峰诉被告李家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婷娇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两原告诉称:钟思怀将其名下的粤T×××××号小型轿车交予儿子钟龙峰管理和使用。钟龙峰的朋友李家贵于2016年2月7日向钟龙峰借用粤T×××××号小型轿车。钟龙峰基于对朋友的信赖而把车辆暂借给李家贵。然而,李家贵却在借到车辆半小时后即当天19时05分,驾驶车辆碰撞他人车辆尾部,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火炬开发区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家贵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方车主肖��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发生此交通事故后,李家贵逃避责任,致使两原告无法与其进行良性沟通。两原告就此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损失已垫付车辆拯救费280元、清理费100元、拖车费200元、罚款3500元、车辆维修费56585元,共计财产损失60665元。两原告认为,李家贵借用原告的车辆应尽到谨慎、安全驾驶义务,由于其驾驶车辆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隐瞒其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从而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发生上述损失,李家贵依法应为此承担赔偿责任。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赔偿两原告财产损失60665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李家贵承认两原告诉称的全部事实,并确认原告的诉求,但表示目前没有经济能力��偿。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承认原告诉称的事实并确认其诉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因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李家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两原告钟思怀、钟龙峰赔偿款606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6元减半收取为658元;由被告负担(该费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炜立王静第1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