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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3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林镇龙与唐恭海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镇龙,唐恭海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900号原告:林镇龙,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健,山东法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恭海,居民。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刘向阳,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镇龙与被告唐恭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林镇龙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镇龙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5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李小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