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2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开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代永龙、余会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永龙,余会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2执43号申请执行人开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桦,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普亚中,该社风险管理部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代永龙,住开远市。被执行人余会英,住址同上。系代永龙妻子。本院在执行开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代永龙、余会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生效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代永龙、余会英应偿还申请人本金100000元、利息17081.59元、诉讼费2642元以及从2015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经采取银行存款查询等执行措施,执行得款2000元兑付申请人,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2执4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江辉审判员 许正华审判员 宁仲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世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