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4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吕锋与胡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锋,胡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4民初1426号原告吕锋,男,汉族,1971年04月12日出生。被告胡军(曾用名胡九宏),男,汉族。原告吕锋诉被告胡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锋诉称:2010年03月份,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胡军将原告的一间过道扒掉,导致北边的三间房屋面临倒塌,后来不得不扒掉重建,经与被告协议双方达成扒房协议,被告同意将其扒掉的房屋重新建好,但被告至今没有履行协议,为此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将扒掉的过道建好,恢复原状,并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9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胡军辩称:被告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双方争议的过道是案外人黄世法、甘大春和被告公共的过道,共同使用至今,扒掉过道是经过三方同意的,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胡军系正阳县铜钟镇铜钟村村民,其房屋位于铜钟镇铜钟村老街北侧,房屋坐西朝东,砖木结构。原告吕锋的房屋位于胡军房屋的北侧,坐西朝东,砖木结构,胡军的房屋和吕锋的房屋中间有一过道,过道东西长6.8米,南北宽2米,���木结构,同山共檩(过道的南墙与胡军房屋的北墙共用同一墙)。2010年03月份,胡军对其旧房重新翻建,将其相邻的北侧过道扒掉。2010年03月09日,吕锋就胡军扒掉的过道与其协商,双方达成协议,胡军同意在自己的房屋建好后,将其扒掉的过道重新修建好。因被告至今没有履行协议,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将扒掉的过道建好,恢复原状,并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9000元。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协议三份,房产证一份,证据九份,被告提供的证明两份、协议一份、土地使用证一份相互证实。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序良俗、诚实信用。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各方面的相邻关系。本案中,被告胡军对自己的旧房进行翻建,将北侧的过道扒掉,后与原告达成���议,事实清楚。胡军的房屋建好后对其扒掉的过道没有修建,违反了诚实信用、协议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胡军对其扒掉的过道修建好,恢复原状,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给其造成的损失9000元,因要求赔偿9000元损失所依据的事实、计算依据、标准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无法确认,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第四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胡军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其主房北墙北侧修建过道一间,过道走向为座西朝东,南北宽2米,东西长6.8米,砖混结构,过道东以原、被告主房线为起点;驳回原告吕锋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50元,由被告胡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