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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行终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刘贵启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贵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行终20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贵启。上诉人刘贵启因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702行初6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认为:一、原审未审查婺城区司法局20号通知的合法性;二、原审认定本案涉诉行政行为发生在银鹰所变更登记之后错误;三、原审认定与我不具利害关系错误;四、原审认定我无诉讼主体资格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原审法院(2016)浙0702行初66号行政裁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上诉人所诉行政行为与其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据此裁定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潘 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