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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执行字第2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游晓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游晓蓉,张小毅,新城房地产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行字第21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游晓蓉,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张小毅,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泰县。被执行人:新城房地产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告游晓蓉、被告张小毅、被告新城房地产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2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民初字第22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清标代理审判员  沈志兴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清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