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304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自贡市大安区农牧林业局与余建国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354号申请人自贡市大安区农牧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刘严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艳,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余建国,男,1958年3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办理自贡市大安区农牧林业局申请执行余建国无因管理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制作的(2016)川0304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自贡市大安区农牧林业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814780.98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余建国系视力贰级残疾人,现无固定职业,属于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本院经过司法查找程序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自贡市大安区农牧林业局依据本院制作的(2016)川0304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余建国无因管理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鸣执行员  王引执行员  唐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