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6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6民初829号原告许某,女,1992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90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受理原告许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被告王某的经常居住地在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路瓦窑村为由,认为本案应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即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王某的经常居住地在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路瓦窑村,故本案应由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芸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