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5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5185号许银铃,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号。王万春,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三街北段*号院*号楼**号。王怀汉,男,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三街北段*号院*号楼**号。张敏,女,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三街北段*号院*号楼**号。许银铃申请执行王万春、王怀汉、张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黄河公证处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万春、王怀汉、张敏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各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共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51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执行员 赵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芦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