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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5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5185号许银铃,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号。王万春,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三街北段*号院*号楼**号。王怀汉,男,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三街北段*号院*号楼**号。张敏,女,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三街北段*号院*号楼**号。许银铃申请执行王万春、王怀汉、张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黄河公证处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万春、王怀汉、张敏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各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共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51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执行员  赵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芦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