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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6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许晓飞、孟庆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许晓飞,孟庆叶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6573号原告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号*******室。法定代表人尹明善。委托代理人张明勇,四川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廖运良,四川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许晓飞,男,汉族,1982年2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孟庆叶,女,汉族,1978年5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晓飞、孟庆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收到本院向其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原告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应在收到该通知书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至今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梁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