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6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许晓飞、孟庆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许晓飞,孟庆叶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6573号原告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号*******室。法定代表人尹明善。委托代理人张明勇,四川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廖运良,四川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许晓飞,男,汉族,1982年2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孟庆叶,女,汉族,1978年5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晓飞、孟庆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收到本院向其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原告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应在收到该通知书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至今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梁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