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721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王进友与阳西县方正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友,阳西县方正小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721民初849号原告:王进友,男,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2357。被告:阳西县方正小学,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法定代表人:郑其富,该校校长。原告王进友诉被告阳西县方正小学(以下简称:方正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文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进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正小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进友诉称:被告向原告购买面包,双方于2013年8月16日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20000元货款,并由被告立下欠据一份交原告收执。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无果,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货款20000元给原告;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王进友向本院提供证据有:身份证、收款收据。被告方正小学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方正小学因购买面包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载明被告方正小学向原告借入20000元。该收款收据“收款单位盖章”栏盖有被告方正小学的印章。此后,因被告未支付货款,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如诉请。庭审中,原告王进友表示上述20000元为原告尚欠面包款,被告可能为报销方便才出具借入款收据。以上事实,有身份证、收款收据及原告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有收款收据及原告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理应支付相应货款,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已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20000元,合法合理,应予以支持。被告方正小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出庭应诉也没有进行答辩,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阳西县方正小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0000元给原告王进友。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50元,由被告阳西县方正小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文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璐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