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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1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莫勇鹏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莫勇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952号罪犯莫勇鹏,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肇端法刑初第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勇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宣���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肇中法刑二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莫勇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莫勇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2月,2015年6月,2016年2月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莫勇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该犯属涉毒犯罪,且财产刑没有履行完毕,结合其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本院对刑罚执行机��提请对该罪犯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调整为十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莫勇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3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长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焦艳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国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