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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1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XX峰、苟先彬、王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XX峰,苟先彬,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21执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孙洪兵,行长。被执行人XX峰,男,31岁,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苟先彬,男,42岁,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王成,男,41岁,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XX峰、苟先彬、王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5)通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清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腾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