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O16)渝0101民初15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刘纯忠与刘建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纯忠,刘建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O16)渝0101民初1584号之一原告刘纯忠,男,汉族,出生于1972年12月9日,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向国义,男,汉族,出生于1942年7月24日,住万州区,系原告所在居委会推荐,一般授权。被告刘建华,男,汉族,出生于1977年5月9日,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纯忠与被告刘建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纯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6元,减半收取2473元,原告刘纯忠负担。审 判 长 魏 欣人民陪审员 詹 燕人民陪审员 谭丽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彬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