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4民初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朝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朝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4民初第661号原告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法定代表人钱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乙妃,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王朝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朝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郝英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徐志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