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4民初3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吴新全与陈丽娇、顾家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全,陈丽娇,顾家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3038号原告吴新全,男,汉族。被告陈丽娇,女,汉族。被告顾家宝,女,汉族。原告吴新全诉被告陈丽娇、顾家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两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新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丽娇、顾家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5月25日,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2.4万元,并于2012年5月25日立下借款协议书,约定2015年10月1日前还清所接款项。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偿还借款。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4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陈丽娇、顾家宝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诉讼中,原告提供《借款协议书》原件1份证明其主张足以证明。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陈述:1、2012年,两被告向我借款7万元,并抵押了一台车给我,当时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后来两被告还了4.6万元,并出具了新的《借款协议书》给我,我就把车还给她们了,原来的借条也还给被告了;2、借款7万元是通过现金方式交付给两被告的;2、出具《借款协议书》后,被告陈丽娇、顾家宝未偿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称通过现金交付借款7万元,因7万元金额较小,现金交付符合常理,原告对现金交付的过程陈述清晰,且被告出具了《借款协议书》对此予以确认,故本院对原告称其已现金交付7万元予以采信,该7万元部分的借款合同已生效。被告陈丽娇、顾家宝应当按时偿还借款7万元,但其仅偿还4.6万元,剩余2.4万元在出具《借款协议书》后仍未履行,故原告现主张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4万元,并按年利率6%计算自逾期之日(2015年10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陈丽娇、顾家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吴新全偿还借款本金2.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5年10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为400元,由被告陈丽娇、顾家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宁斌审 判 员  许红青人民陪审员  朱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燕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