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初4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赵克元与程杨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克元,程杨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4518号原告:赵克元。委托代理人:杨红耀、金华,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杨杨。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克元诉被告程杨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克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83元、减半收取6,54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5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国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