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执字第2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马山清与张佳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山清,张佳瑞,赵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历城执字第2884号申请执行人马山清,男,生于1982年1月13日,汉族,山东圣润公司职员,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张佳瑞,女,生于1985年9月2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赵彬,男,生于1982年8月21日,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泰安市。关于马山清与张佳瑞、赵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历城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已于2016年4月15日向两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于2016年1月8日到济南市房管局、济南市车管所调查两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已轮候查封张佳瑞名下鲁ADL9**丰田与鲁AR77**丰田,因未能实际控制车辆暂不能处置,且轮候查封赵彬房产,房产证号为历城134946。于2016年2月4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历城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少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 洁 搜索“”